發起於 1743天前 | 來自:苦勞網/中時電子報
【引述】此次被「英屬維京群島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」指控侵害商標的花蓮演唱會,演出名單裡包括了早被樂評界公認具有台客搖滾風的「董事長」與「夾子」兩個樂團。如此法律惡例一開,等於往後就連被公認為台客風格「創作者」都不能逕行使用所謂「台客」一詞,唯有當「從屬」於此一集團所舉辦的演唱會裡,音樂人才能在鋼管女郎、改裝車,以及人偶cosplay的人潮夾縫空隙,毫無法律風險地僥倖使用「台客搖滾」一詞表演,這豈不離譜至極?
anarch 發起於 1743天前 | 來自:網路台客嘉年華/媒體改造學社/AMG 另類媒體發電機
【引述】針對「英屬維京群島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」 (以下簡稱「中子創新公司」 ) 將「台客」二字註冊為商標一事,我們對此表達強烈抗議,同時反對任何個人或團體將「台客」的詮釋權或文化意象壟斷。
不過規範僅限「意圖」,似乎有許多模糊空間,網路人還是自製的好!
ROACH 發起於 1928天前 | 來自:Taiwan CNet
Google News 判決違法,那 YouTube 呢?網路世界的創新,並不能理所當然地當成一定會被接受。
Jas 發起於 1950天前 | 來自:網絡暴民 Jacky’s Blog
若沒有可依循作為秩序重整的規範,數位落差就可能是這麼反智、可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