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 年前 - 勞動條件變更,依法是勞資協商,但是勞工唯一可以用的拒絕條款是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︰「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,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。」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。然後適用勞基法第17條的資遣費的規定。 本項異議勞工僅有三十天內異議提出期,超過了時效,那勞工只有認栽了﹗ 景氣不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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