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 年前 - 遺產中或有債務 不可扣除 南區國稅局24日表示,被繼承人生前擔任連帶保證人,在死亡之後,除非主債務人確定無法清償該筆債務,否則該項或有債務,不可從遺產總額中任意扣除。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指出,甲君96年間死亡,生前為A公司向銀行借款1.5億元債務,擔任連帶保證人,其子女乙君主張甲君生前積欠銀行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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