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 年前 - 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支出列報為租賃所得之必要費用,須貸款係用於購屋或自行興建房屋之成本,始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,依所得稅法規定,個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房屋,所支付之利息,納稅人如非選用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標準43%減除,且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者,於核計房屋之租賃所得時,得核實減除之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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