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 年前 - 修正後,只要私生子女與生母有事實足以認定血源關係存在,不需列舉生父與生母的情況,就可以向生父提認領之訴,也完全不需擔心提訴的有效期限。更重要的是,刪除了1068條所謂的「不貞條款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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