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7 年前 - 為防治家暴、性侵害與保障被害人權益,政府于86年1月22日及87年6月24日分別制定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」與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 而後再於91年7月24日將原有之權責機關合併為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」 以有效建立性侵害犯罪防治及家庭暴力防治制度,並輔導全台各縣市成立「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」共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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