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 年前 - 法律扶助基金會(簡稱法扶會)的法源依據,是民國92年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「法律扶助法」 按該法第五條規定,成立基金會以免費提供需要專業性法律協助且無力負擔律師、訴訟費用之社會大眾 目前已在全台各地設立了21處分會(仍會繼續增加),讓弱勢窮人不因求助無門而使自身權力蒙受損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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