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7 年前 - 依照公共電視法,新聞局每年捐贈九億元作為公視運作經費,皆由公視提出預算,立法院通過後動支,主管機關並無審核公共電視事業預算之權力,其目的維持公共電視財源之穩定與經營之獨立性之設計,不應輕易改變,也不容林益世等人破壌;而公視董事的代表性不在於比人數,而是在於審查過程的正當性。立法院應該重新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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