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 年前 -
18 年前 - 在電腦展展場表演、販賣產品,不是一件難事--即使生意不如3C產品來得好,受到的注意也不比穿得少的show girls多。困難的是,怎麼把他們的理念,還有他們的需求,傳達出去。
18 年前 - 基本上,在部落格文章中談論或分享飲酒之樂趣,或者教導、解說各種酒類的知識,都不在開罰之列。但,如果是廠商開設的純廣告部落格,並且在網上有販賣之行為,就可能觸法。 我問了個問題:「如果在文章中介紹某品牌酒類,並連結到酒商的網站或部落格呢?」答案是,不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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